项目名称: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事项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
办理条件:
|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
申办材料:
|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受理、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办结、下达认定意见书、发证 |
办理时限:
|
20日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民政局 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
联系方式:
|
0790-6454812、0790-6454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