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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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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事项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国内公民、组织(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办理条件:

1、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服务场所;

4、床位数在10张以上;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6、有基本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

7、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0790-642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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