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福利企业申办 |
事项依据: |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国内公民、组织(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
办理条件: |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工作,不存在利用残疾证重复就业情况; 2、申请认定前一个月的月平均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 3、申请认定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了符合法定标准的工资并依法足额缴纳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条件。 |
申办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证明复印件(是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5、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6、办厂方案: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内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县(市、区)和设区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确认的报告。 |
办理流程: |
受理、联审、上报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 |
费用情况: |
免费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
联系方式: |
0790-6422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