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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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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
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持相关证明
申办材料: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办理流程: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
费用情况:
省厅《户政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邮编:
县(区)级公安局户政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0790-649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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