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追认革命烈士 |
事项依据: |
民政部关于《烈士褒扬条例》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
办理条件: |
办理对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 办理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诈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适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持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学习楷模的。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符合以上(1)至(3)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4)至(11)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12项条件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符合以上(1)至(11)项条件的,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
申办材料: |
1、牺牲者家属或牺牲者单位的申请书; 2、证明牺牲者死难情节的的书面证明材料(直接证明要材料或合法手法取得的证明材料); 3、司法部门对案件定性材料; 4、尸检报告 5、县(市)民政局的审查报告; 6、《烈士审批呈报表》 7、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8、有关死难者事迹的综合性报告; 9、其他与烈士审批有关的材料。 所有申报烈士的原始证明材料必须由证明人盖手印,证明人所在单位或村(镇、乡)签注意见并盖公(红)章;复印件需要由提供材料的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红)章后有效,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
办理流程: |
现役军人审批革命烈士的手续,由军队系统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报告(无工作单位或亲属的,由乡、镇政府或街办代为申请)报请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民政局核实后,认为符合烈士条件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县政府书面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需报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民政部1980年9月3日民发[1980]63号文、1997年11月18日《江西省批烈工作须知》) |
办理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民政局优抚科、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
联系方式: |
0790-6411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