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享服务 > 绿色通道 > 军人

公墓设立审批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10:14 
打印 字号:
项目名称:
公墓设立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办理对象: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1、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   2、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2)安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  (3)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4)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5)严禁在墓区内构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6)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申办材料:

1.应持有当地政府批准文书、立项报告和建设规划图纸;

2.属于合作、合资等形式的需持有合同书复印件;

3.应持有逐级上报的《江西省公墓建设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

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门备案。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民政局、3380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0790-6441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