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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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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事项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办理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

申办材料:
1、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2、未实行火化地区须持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单位将资料在当月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计算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3、凡个人帐户本人缴费部分本息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并将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
4、社会保险机构留一份经审合格的《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并返回一份给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承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380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
0790-644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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