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
事项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办理条件: |
离退休人员死亡 |
申办材料: |
1、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2、未实行火化地区须持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 3、《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
办理流程: |
1、单位将资料在当月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
办理时限: |
无 |
承办机构: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
联系方式: |
0790-6442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