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享服务 > 绿色通道 > 老人

在职人员退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09:50 
打印 字号:
项目名称:
在职人员退休
事项依据:
《国家公务员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条件: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申办材料:
1、《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2、 档案资料,其内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   3、《职工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持档案返回社会保险机构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3、社会保险机构留一份经审合格的《职工增减变更表》、《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并返回一份给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即日
承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
0790-64427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