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在职人员退休 |
事项依据: |
《国家公务员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办理条件: |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
申办材料: |
1、《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2、 档案资料,其内必须有招收录用、军人服役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文书,历年的工资变化表; 3、《职工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离退休人员增减变更表》(一式两份); |
办理流程: |
1、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将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办理时限: |
即日 |
承办机构: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
联系方式: |
0790-6442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