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享服务 > 绿色通道 > 儿童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09:22 
打印 字号:
项目名称: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三、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申办材料:
1.收养人要求收养申请书; 2.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 3.夫妻双方得健康体检表; 4.结婚证得原件和复印件 5、收养人得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报纸公告之日起60天即可办理; 8、办理登记时需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得彩色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单独彩色照片(一寸)各一份。 9、发现弃婴证明人书面证明(两人以上);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 11、夫妻一方得不育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费用情况: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收费标准:250元/件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市办证中心 3380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0790-642274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