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生父母无能力抚养子女的登记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价费字349号) |
办理条件: |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二)送养人条件: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申办材料: |
1.收养人要求收养申请书,送养人要求送养申请书; 2.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收养人、送养人与计生部门签订计生协议; 3.夫妻双方得健康体检表; 4.结婚证得原件和复印件 5、收养人得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报纸公告之日起60天即可办理; 8、办理登记时需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得彩色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单独彩色照片(一寸)各一份。 9、送养人生活困难、疾病等原因证明 10、收养人、送养人到公证处公证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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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
费用情况: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收费标准:250元/件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市办证中心 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
联系方式: |
0790-6422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