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价费字349号) |
办理条件: |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二、送养人条件:社会福利机构。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申办材料: |
1.收养人要求收养申请书; 2.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 3.夫妻双方得健康体检表; 4.结婚证得原件和复印件 5、收养人得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报纸公告之日起60天即可办理; 8、办理登记时需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得彩色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单独彩色照片(一寸)各一份。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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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
费用情况: |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收费标准:250元/件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市办证中心 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
联系方式: |
0790-6422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