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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登记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9-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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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收养解除登记
事项依据:
价费字[1992]349号
办理条件: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  (1)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办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在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费用情况:
100元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邮编: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3380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6422741
监督电话:
0790-642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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