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收养解除登记 |
事项依据: |
价费字[1992]349号 |
办理条件: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 (1)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申办材料: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发证。 |
办理时限: |
在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费用情况: |
100元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邮编: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33800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
联系方式: |
6422741 |
监督电话: |
0790-6424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