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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605210001/201802-00052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1-23
发布机构: 288563.com(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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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1-23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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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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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工作原则 5
1.4 适用范围 5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
2.1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5
2.2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6
2.3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
2.4 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8
3 预防预警机制 10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0
3.2 预防行动 11
3.3 预警级别 11
3.4 预警信息系统 11
3.5 预警信息处理 12
4 应急响应 12
4.1 事故分级 12
4.2 信息报告 13
4.3 先期处置 14
4.4 分级响应 14
4.5 扩大应急 15
4.6 人员防护 15
4.7 群众安全 15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9 信息发布 16
4.10 应急结束 16
5 后期处置 16
5.1 善后处置 16
5.2 调查与评估 16
5.3 恢复重建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17
6.2 通信保障 17
6.3 物资保障 18
6.4 经费保障 18
6.5 宣传和培训 18
6.6 预案演练 18
7 附则 18
7.1 名词术语解释 18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20
7.3 责任和奖惩 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减少供水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供水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5)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称“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对口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分宜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分宜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市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和修订,供水预警信息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指导城市供水事故的处置,承担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助配合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快速通行。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修复等应急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供水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县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当地政府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根据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对水源地水质污染情况进行水质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进一步扩散,使污染损失降到最低。
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供水预警信息,进行安全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及时组织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报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相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参与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协调指挥做好城市供水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能及时抵达所需地点。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电保障工作。
分宜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带领下,坚守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和抢修工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4 应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抢险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组员: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件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卫生和装备等资源调配;负责强化水质监测措施,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对水源污染事件做出反应,合理处置;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做好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及时向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反馈事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赴现场开展事故伤病员转运、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组长: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组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城市自备水源的供水、水质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应急集中电力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中公路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设备的保障工作;负责实施跟踪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对水源污染地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
(4)新闻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组员: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善后工作组
组长: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组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在应急救援时所搭建的临时性房屋、设备等设施的拆除恢复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发生故障的机械设备及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对被污染水质的跟踪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后续物资和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火化;负责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聘请供水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为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受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水务局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防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 预警级别
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供水系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可能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水或水质污染)、橙色(可能造成城市局部地区停水或水质污染)、黄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区域停水或水质污染)和蓝色(可能造成城市个别小区和单位停水或水质污染)表示。
3.4 预警信息系统
3.4.1 接警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 预警信息通报
相关部门在发布防汛、环境污染、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 预警信息处理
3.5.1 接警处理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市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3.5.2 预警信息处理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②城市供水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4)一般(Ⅳ级)供水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确定的供水事故。
(本条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信息报告
4.2.1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供水事故的监测工作。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报告县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1小时内上报至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在获知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2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水源地、供水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 分级响应
4.4.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事故,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知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赶赴供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I级、Ⅱ级应急响应事项:
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县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政府相关领导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4.2 Ⅲ、Ⅳ级供水事故应急响应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应急指挥部委托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属地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5 扩大应急
当县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 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 信息发布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4.10.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10.2  特别重大和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指挥小组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10.3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Ⅲ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对应急事故的评估;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成立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通信保障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县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 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材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银龙水务公司应储备相应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满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6.4 经费保障
县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资金由县水务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6.5 宣传和培训
新闻媒体应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不断提高处理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6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演习演练方案的备案按照《分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区域内供水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企业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城市供水系统: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0)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11)供水企业: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7.2 预案管理与修订
预案为县政府部门预案,由县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本预案由288563.com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责任和奖惩
对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